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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炭安全精准开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印章管理办法

 

2019-04-02 16:41     (点击: )

 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研究中心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可靠性,确保用印安全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》(国发[1999]25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使用规定

1. 印章主要用于工程研究中心各种上报下发的文件、通知,介绍信、证明信及其它需工程研究中心审批、证明的材料等盖章。

2. 印章由主要主任(执行主任)或主任(执行主任)指定负责人保管。

3. 印章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,妥善保管好印章,对印章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查,常规工作必须在阅读用章材料、了解用章用途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才能盖章。特殊情况用章,需请示主任(执行主任)后方可用章。

4. 严禁在空白纸上盖章,特殊情况下需在空白证明信、介绍信、申报表等凭证上盖章是,须经中心主任(执行主任)签字批准。

5. 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,如遇特殊情况需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外使用的,须经中心主任(执行主任)批准。

6. 实行用印登记制度,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,对于重要的用印资料应留存复印件,以便备查。

第二条 使用程序

1. 工程研究中心用印都须经用印申请人申请,填写《工程研究中心使用申请表》(附件)后方可用印,同时重要的用印文件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。中心主任(执行主任)对印章的使用负全责,印章申请人要对申请用印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格把关,对使用印章内容和范围负直接责任。

2.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印章登记制度,严格审批手续,不符合规定的文件等,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,印章管理人对印章的保管和登记负责。

第三条 违纪处理

1. 违反以上规定者,工程研究中心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,若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,工程研究中心将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2. 印章保管员应将《印章使用申请表》及复印件保存好,每年年底汇总存档。

第四条 附则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附件【工程研究中心印章使用申请表.docx已下载

 

 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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